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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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报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四、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五、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不予撤回。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备案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备案书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150元人民币。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六、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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